(2014)合民一终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黄守泉等与王明保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军林,王明保,黄守泉,秦岭,彭立来,王强,赵景英,魏宗根,张敬红,童苏,朱永奇,魏宗云,魏自九,刘光值,黄家福,王占友,魏宗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1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军林,女,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保,系潘军林丈夫,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守泉,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岭,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立来,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景英,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宗根,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红,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苏,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奇,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宗云,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自九,男,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值,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福,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友,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宗群,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军林、王明保因与被上诉人黄守泉等15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军林、王明保以与被上诉人黄守泉等15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军林、王明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军林、王明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为205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烜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付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