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8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812-2号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1层。委托代理人:张成兵,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312元,由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清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