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占元、马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占元,马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404号申请人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负责人徐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鸣镝,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占元,男,51岁,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马玉芹,女,52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占元、马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季占元、马玉芹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唐家窝堡村,房证号为:蒙G201200XXXX号,建筑面积为235.58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