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玉荣、樊晶晶、姚姝、满开钦、胡丽、姜春、申安惠与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荣,樊晶晶,姚姝,满开钦,胡丽,姜春,申安惠,孙跃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10-5号申请执行人罗玉荣。申请执行人樊晶晶。申请执行人姚姝。申请执行人满开钦。申请执行人胡丽。申请执行人姜春。申请执行人申安惠。被执行人孙跃强。被执行人XX。罗玉荣、樊晶晶、姚姝、满开钦、胡丽、姜春、申安惠诉孙跃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跃强、X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玉荣、樊晶晶、姚姝、满开钦、胡丽、姜春、申安惠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跃强所属的千手凿岩机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037862.9),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质押、赠与等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