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国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徐国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杰。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洋,男,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