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孙××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008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女,36岁(1978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四区32号楼5单元601号,利用互联网开设购物网店的形式,在未经批准,在未获得进口药品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并从中获利,后于2013年10月23日被查获。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所销售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苏××、刘××、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帐户历史交易,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照片,票据,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