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海尔路分理处与焦瑞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海尔路分理处,焦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海尔路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宝山,行长。被执行人焦瑞鹏,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海尔路分理处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瑞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1310元,执行费3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焦瑞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4年6月24日被执行人焦瑞鹏院外给付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