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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