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特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许先福申请宣告张兴兰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先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特字第00018号申请人许先福,男,生于1959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许先福宣告张兴兰死亡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人许先福于2014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张兴兰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先福撤回对张兴兰宣告死亡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先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