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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高,男,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乐至县天池镇。系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龙富强,男,生于1982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乐至县佛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龙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