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杨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南区客户服务中心职员。被告李某,石家庄市规划馆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杨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