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2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来京暂住本市丰台区分钟寺小红门路倪庄**号益家公寓*****室。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2014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小红门路倪庄16号益家公寓D2919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温×、夏×、郭×等人在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李×于2014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温×、孙×、马×证言,证人夏×、郭×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益家公寓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冰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