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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谢万平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万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553号罪犯谢万平,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康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万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谢万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赣中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6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共获计分表扬7次,单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万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四天。(减刑后刑期: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宗家文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