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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唐仲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693号罪犯唐仲霞,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仲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滑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仲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5日交付河南省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对唐仲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监狱以罪犯唐仲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0日晚,唐仲霞伙同他人在同案犯康某某家中,强行将王某某奸淫。2008年12月18日17时许,唐仲霞伙同他人在滑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殴打同监号的李某某,致李某某身上多处受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同案被告人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附带民事部分已撤诉。在强奸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该犯系累犯。罪犯唐仲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仲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仲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