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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军、张君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147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张君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4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浙B×××××号汽车,但未实际控制,于2014年6月2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君娜名下坐落于溪口镇湖山村畸山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张君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军、张君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张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30923.2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君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90.5元、执行费7245.6元,由被执行人张军、张君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11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阳昉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