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郭某,女。被告董某某,男。郭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1、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孩董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万元。被告董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郭某与董某某于201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1年1月7日在合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1年8月1日生女孩董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打架后,郭某离家外出,后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实双方婚姻关系;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实子女情况。本院认为:郭某与董某某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董某某有和好愿望,为了家庭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郭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郭某与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