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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执行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意、李爱銮与被执行人洪国钦、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意,李爱銮,洪国钦,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翔执行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意,男,1964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爱銮,女,1964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洪国钦,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服务楼。法定代表人王卫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国意、李爱銮与被执行人洪国钦、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国钦、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意、李爱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国钦、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9253.33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