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谢孙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谢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谢孙全,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谢孙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谢孙全归还借款人民币2,880,771.06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孙全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郁江巷路XXX弄XXX号XXX室,但是上述房产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无法处置,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晓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