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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谢树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树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645号罪犯谢树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树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2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谢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树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宗家文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