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黎锐洪、邓碧玉等与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锐洪,邓碧玉,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黎锐洪。原告邓碧玉。被告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269838。法定代表人利沛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锐洪、邓碧玉诉被告东莞市利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锐洪、邓碧玉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锐洪、邓碧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锐洪、邓碧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由原告黎锐洪、邓碧玉承担。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