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建朝与赵青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朝,赵青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朝,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委托代理人胡金花,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青春,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上诉人王建朝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马良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