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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建朝与赵青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朝,赵青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终字第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朝,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委托代理人胡金花,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青春,男,生于1962年11月1日。上诉人王建朝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1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马良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