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苏才贵与庄丽凤、李枝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才贵,庄丽凤,李枝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061-2号原告:苏才贵。被告:庄丽凤。被告:李枝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才贵与被告庄丽凤、李枝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才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保全费1557元,由原告苏才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