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尧忠与胡海平、胡祥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尧忠,胡海平,胡祥祯,尤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9-2号申请执行人陈尧忠。被执行人胡海平。被执行人胡祥祯。被执行人尤小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尧忠与被执行人胡海平、胡祥祯、尤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胡祥祯、尤小兰在银行有存款共45541.9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胡祥祯在象阳镇彭桥村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宗地号:047-025-0201-000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登记,本院暂时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海平、胡祥祯、尤小兰的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尤小兰因拒不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拘留,被执行人胡海平、胡祥祯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知道两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1179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