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卫与李志超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李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鸠江区君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志超,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原被执行人李志超从鸠江区君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出的轿车(登记车主:张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根 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