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上诉人张某某。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