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琼洁,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豪会公司的住所地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豪会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4月30日签收。但是,上诉人豪会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4年5月7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珠海市豪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喻 洁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慧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