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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丁武、刘波、苏聘梅、张小池、李大军、刘银波、刘建军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刘波,苏聘梅,张小池,李大军,刘银波,刘建军,刘礼成,符预分,高仁义,李茂良,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被执行人刘波,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被执行人苏聘梅,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张小池,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派出所横市镇。被执行人李大军,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派出所横市镇。被执行人刘银波,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刘礼成,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符预分,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高仁义,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被执行人李茂良,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派出所横市镇。被执行人丁武,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刘波、苏聘梅、张小池、李大军、刘银波、刘建军、刘礼成、符预分、高仁义、李茂良、丁武退伙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波、苏聘梅、张小池、李大军、刘银波、刘建军、刘礼成、符预分、高仁义、李茂良、丁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刘小平退还合伙股金7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刘波、苏聘梅、张小池、李大军、刘银波、刘建军、刘礼成、符预分、高仁义、李茂良、丁武自愿达成了和解,并按和解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爱     宝审判员 崔     益     沙审判员 文杰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