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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君霞与刘亚峰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霞,刘亚峰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陈君霞,女,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陈新云,女,汉族,农民。被告刘亚峰,男,汉族,农民。原告陈君霞诉被告刘亚峰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冬燕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文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