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朝军与潘廷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军,潘廷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322号原告郑朝军,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潘廷均,男,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军与被告潘廷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朝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