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23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宗云与金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云,金玉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384-1号原告刘宗云。被告金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境路万源星城A区XX号楼X门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