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即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漆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漆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被申请执行人漆明强。刘桂华申请执行漆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漆明强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江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