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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白某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