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白某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