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辉,该社不良资产经营部城区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宏国,该社不良资产经营部清收员。被告陈鸿本院审理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