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路金怀与被告王万广、第三人唐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怀,王万广,唐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路金怀,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万广,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第三人唐宇,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怀与被告王万广、第三人唐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金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金怀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