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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路金怀与被告王万广、第三人唐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怀,王万广,唐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路金怀,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万广,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第三人唐宇,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怀与被告王万广、第三人唐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金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金怀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