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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梁海与何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何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梁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馗,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军,男,汉族,原告梁海与被告何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建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海撤回对被告何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梁海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