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莲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杜晓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杜晓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莲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晓儿。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澄法莲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杜晓儿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尚欠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日东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8341元及该款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滞纳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084元.由于被执行人杜晓儿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晓儿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查封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中路金悦华苑2幢508号房产及金悦华苑2幢一层39号车位委托评估,由于上述财产变现需一定时间,经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晓儿有关财产正在评估中,由于财产变现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澄法莲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