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荆川与庆阳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荆川,庆阳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庆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陈荆川(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杨正才,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荆川要求庆阳市商务局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告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荆川称,庆阳市商务局在对其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进行年检时遗失,后又上报省商务厅将该证注销。一审法院对庆阳市商务局遗失证件并违法上报注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不予审查,仅以被告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第二十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之规定,庆阳市商务局无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许可权。陈荆川要求庆阳市商务局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求,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一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向阳审判员 张 东审判员 慕志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艺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