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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华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森,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孙华东,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嘉公司)与被告孙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馨嘉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馨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合肥馨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