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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行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九台市人民政府与王亮不履行行政决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台市人民政府,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九行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史长友,系市长。委托代理人白清波,九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兴隆镇马鞍村*组。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王亮执行行政决定非诉执行一案,因原告居住地址不固定,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定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7项、第63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代理审判员  崔大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