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何某,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现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