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佳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红旗糖厂(以下简称红旗糖厂)、香港华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以下简称南庄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旗糖厂,香港华发投资公司,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珠海华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485号之一申请人:珠海市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法定代表人:谢伟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奕贤,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红旗糖厂。住所地:珠海市红旗镇三板。法定代表人:廖佛秋。被申请人:香港华发投资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法定代表人:石标。被申请人: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住所地:南海市南庄镇城区。法定代表人:陆永基。第三人:珠海华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法定代表人:何康荣。委托代理人:徐凌,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珠海市赞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佳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红旗糖厂(以下简称红旗糖厂)、香港华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南海市南庄供销集团(以下简称南庄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红旗糖厂和南庄集团应在和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协助赞佳公司进行调地工作并将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珠国土西批字第0002号)土地中的39891.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程序过户至赞佳公司名下。若红旗糖厂和南庄集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协助赞佳公司进行调地工作并将位于金湾区西湖城区39891.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程序过户至赞佳公司名下,则应向赞佳公司支付仅限于该39891.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款项(即赞佳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39891.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执行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款项归自己所有)。二、华发公司应协助赞佳公司进行调地工作(但调地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算),并在调地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如调地工作未在上述期限完成,华发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十四个月内)协助将位于红旗中心区虹辉二路南北两侧新调整的6183.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程序过户至赞佳公司名下。若华发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向赞佳公司支付仅限于该6183.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款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珠中法执字第28号,因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赞佳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赞佳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珠中法执字第485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赞佳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珠海华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达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查,2014年3月21日,赞佳公司与华联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9号、20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华联达公司。赞佳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红旗糖厂、南庄集团、华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红旗糖厂于2014年4月25日、南庄集团于2014年4月24日、华发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书面确认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2014年5月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赞佳公司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9号、20号《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债权转移归华联达公司享有。本院认为,本案为本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案件。赞佳公司与华联达公司之间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且已通知各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已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珠海华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