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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麦冠明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冠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冠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4年1月3日被逮捕,2014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冠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苏业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麦冠明伙同麦某南、麦某伟(二人均另案处理)向江某某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集体承办地上的桉树,后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在该地区滥伐92亩桉树林木共计蓄积533.6立方米,折合材积336.17立方米。经鉴定,该片桉树林木价值人民币2252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冠明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冠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麦冠明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麦冠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某某、江某添、江某贵、张某乾、张某世、张某东、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证材料,林地情况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表,山地承办合同,情况说明,砍伐桉树协议书,关于麦冠明到案的经过,户籍证明资料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麦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冠明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冠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麦冠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冠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麦冠明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冠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关燕霞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骏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