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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申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张玉勤与付元夫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勤,付元夫,那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申字第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玉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付元夫一审被告:那大学再审申请人张玉勤因与被申请人付元夫及那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沛魏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玉勤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