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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与冯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冯日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古文军,男,35岁,该公司员工。被告冯日清,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新名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