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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唐某甲,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楚村镇高圩村赵塘庄**号。身份证号3421251962********。被告苏某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楚村镇高圩村赵塘庄**号。身份证号3421251967********。原告唐某甲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自2004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现要求离婚,家中新建房屋六间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出庭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去要欠款时,没有见到苏某某,蒙城县楚镇高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已分居二年以上。被告苏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出庭证人证言两份,蒙城县楚镇高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证据的效力不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子女,1985年5月24日生育长子唐某乙,1988年3月10日生育次子唐某丙,1990年7月2日生育三子唐某丁。2013年建房屋六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云龙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卢西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