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东升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市东升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东升网吧,珠海市香洲柠溪路。投资人:黄莉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东升网吧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珠海市东升网吧应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珠海市东升网吧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东升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莉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以(2014)珠中法执字第5-5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珠海市东升网吧的投资人黄莉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48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各商业银行发出查询通知书,经查,除本院已划扣被执行人珠海市东升网吧投资人黄莉哲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珠海市东升网吧及其投资人黄莉哲名下暂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中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科审 判 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