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罗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