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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姜广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堂,赵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0131号申请执行人姜广堂。被执行人赵长林,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姜广堂与赵长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盱桂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广堂欠款1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3568.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盱桂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周文斌审判员  陶 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