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8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汝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镇,戚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8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汝镇。被执行人:戚家军。申请执行人王汝镇与被执行人戚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戚家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汝镇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