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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邓某乙与桂阳县龙潭街道城北村骏马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邓某乙,桂阳县龙潭街道城北村骏马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邓某某,女。原告邓某乙,女。法定代理人欧阳冬萍,女。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男,汉族,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全权代理。被告桂阳县龙潭街道城北村骏马亭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典军,男,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邓某乙诉被告桂阳县龙潭街道城北村骏马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邓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邓某某、邓某乙承担。审判员  张金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剑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